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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第二个分歧——如何行动,这就牵涉到怎样看待理论。

(五)加强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地方立法工作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指出立法、执法、司法这三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为了加快立法速度而小法抄大法子法抄母法,甚至直接将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那种‘转发文件的做法带到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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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施性立法为例,一些地方立法仅停留于转发层面。这个事件引起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和实务界的深刻反思。毋庸置疑,只有获得了对上述概念的明确界定和实践认知,我国的地方立法才能获得一个相对清晰的立法权限范围,才能真正解放思想、放下包袱,在合法授权的范围之内大胆创新,才能从制度和实践上兼顾国家法制统一与地方改革创新的双重要求。章下分节、节下分条、条下再分款、款下再分项,欲形成一种功能齐全的成套设备和规模宏大的百宝锦囊。这是我国立法实践中颇受瞩目的重大事件。

就地方立法工作人员而言,其数量明显不足,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兼通法律、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和能独当一面,牵头起草、修改、研究法规的业务骨干,人才进不来、留不住的问题非常突出。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立法与法律体系发展实际遵循着摸着石头过河 边干边学的思路。然而,前述两个方面的学术贡献还不足以体现《送法下乡》的高度。

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他们主动诉求于司法体系或司法认可的机制,以符合法治社会的方式行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首先要通过规范的行为模式和正确的价值选择,去推动各种主体实施、遵守法律,从而实现国家意志。正如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所言,现代民族—国家的成长,就是将人们不断从地方性的制约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面对行政监视、工业管理、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治领域的重大改革作出重要部署。

福山(Francis Fukuyama)甚至直接说,国家能力就是指国家制定并实施政策和执法的能力,特别是干净透明的执法能力。在边缘地带,社会势力抵制国家权力运行的状况仍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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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更好的司法管理来优化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及相关学术研究的重点关注领域。这可能是因为本土资源一词触及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问题,引发了人们对法治发展模式的广泛讨论。以第三世界国家作为参照系,中国的执法就相当有力度,也体现了较为强大的国家能力,构成了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法治维度。然而,随着中国城乡社会的快速发展,乡土中国的形态已然发生变化。

一般说来,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国家政权,早已实现全国执政。乡村社会存在多元的正义观和价值系统,它们势均力敌,没有一套正义观和价值系统能够占据绝对的竞胜地位。司法体系应当提供有效的法治供给,在多元畅通的权益救济渠道中发挥主导作用。在乡村基层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其主要目的就是送法律服务下乡。

社会性质的变化,必然改变基层司法的社会基础。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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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需要健全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为配套基础设施,并积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下乡。这说明执法领域还需要进一步的现代国家建构。

因此,乡村一度广泛出现土律师和赤脚律师,他们没有法律服务执业资格,在自学基础上为贫困农民提供免费或廉价法律服务。也包括软件条件,如基础教育的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司法制度体系的普及等。但论开气之先,创建学术话语平台,似仍是《送法下乡》。受其影响,在细分领域与具体问题的研究中,比《送法下乡》一书更为深入的作品已不少见。在这本书中,送法下乡被理解为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各种国家发展长期和短期的规划,并依靠国家政权体系力量,以实施国家大型项目的方式将其贯彻,中国共产党一步步构建起了现代国家。

改革开放至今的法治实践历史,都可以在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视野下予以完整理解。然而,法律服务多集中于城市、企业。

现代国家建构想要反映在法治维度上,既需要科学立法,也需要有效实施。而在调和法律的普适性与基层群众的活法及本土资源时,基层司法难免运用摆事实、讲道理、一打一拉、说服诱导、人情面子等各种权力技术。

这一视角至今仍可被用于理解改革开放以来的基层法治发展。科学立法还意味着,法律应当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符合时代需求,及时回应时代变迁,契合时代精神风貌和社会属性。

尤其需要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纳入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因此,送法下乡的过程中会产生秋菊的困惑等对韦伯式法制现代化的挑战。一些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再依赖于内生性权威、地方性规范,转而诉求于现代司法机制和正式法律规范。包括乡村治理在内的基层治理是法治中国这座万丈高楼的地基,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环节。

建设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下乡等现代国家建构在法治维度的重要工作持续推进,则为民众知法用法提供了巨大便利。改革开放以后,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最早由政府供给,由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承担。

而迎法下乡发生在中国高速发展数十年之后,基础设施得到超常规发展,乡村面貌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都为满足基层民众法治需求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条件。在建立稳定的主权国家的前提下,现代国家的建构往往指向两个维度——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前者着重于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后者着眼于民权保障体系的演进。

第二,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完善技术条件增强了国家的软件供给,提高了作为意识形态的法治在人们心中的重要性。五、结语 苏力在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维度上讨论送法下乡,这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话语平台。

这将中国基层司法置于更为广阔的政治实践中,扩展了学界对中国基层司法的基本认知和研究取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序幕一旦开启,前进的步伐便不会停息。第四,国家机构之间能很好地协调,确保不同机构服务于共同的国家目标。而由于基层司法制度及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等司法实践现象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紧密相连,司法便具有了重要的政治性功能,独立于通常所强调的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社会治理功能。

而处在当前结构混乱的社会基础上,基层司法的样态必然有所不同。公民信服司法权威,愿意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诉求于司法权威或司法权威认可的其他权威。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令人瞩目的成就,使迎法下乡在物质层面成为可能。从现代国家建构的视野去看,送法下乡过程中发生的诸多问题,都是特定时期难以避免的暂时性问题,是现代国家建构与前现代的乡土社会之间的碰撞、摩擦及融合。

这类行为在村庄社会中产生了扩大效应,从而引导更多的人作出类似的选择。当前,中国的法治发展已经突飞猛进。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13:57:50作者: 花前月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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